华体会赛事押注产字〔201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hth网页版在线登录入口下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已划转到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以及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学校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调查研究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负责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代表国资委对校办企业具体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讨论决策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经资委的办公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是指经营性资产占有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一) 对外投资。指用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二)出租、出借。指向其他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使用行为。
第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须经资产管理处报经资委审核并经学校审批。后勤服务集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须由后勤服务集团报学校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对于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事业或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使其发挥作用或申请调剂处置。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金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在学校各单位之间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捐赠。指用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的国内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或扶贫行为。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呆坏账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处置经营性资产,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经营性资产处置单位根据学校批复文件调整相应的资产、资金账户余额,并进行资产划转和调账。
(四)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产损溢。不得设置小金库、做账外账或私分。
第七章 经营性资产的评估、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经资委制定经营性资产经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每年年末负责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结合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每年须向经资委汇报经营管理情况,同时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每年还应向经资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价与考核各经营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有: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确实提高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5年7月2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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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